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决定引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事先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业务规范对基金评价结果做出审查,发现有违反业务规范情形的,应当提请基金评价机构做出调整或拒绝进行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