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