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二条 对基金的分类应当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分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未做规定的分类方法,应当明确标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