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
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
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章
2.
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1
一、
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
二、
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
三、
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四、
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的“指定网站”修改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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