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三、

三、 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七)项,制订本办法。”

第五条修改为:“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修改为:“调查部门实施本措施,应当制作《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经法律部门审核,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修改为:“限制期限届满前,需解除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