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五条 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 第六条 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七条 委任代表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提交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人经民航地区管理机构… 第八条 委任代表应当接受并通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的结果要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否继续担任委任代表和是否终止其… 第九条 委任代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委任代表申请连任的,应当在委任代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重新提高申请。 第十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第十一条 委任代表在委任期内,应当定期向负责指导其工作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者不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一节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第十二条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按专业项目分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担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时,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专业项目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每个专业项目中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航空器等级。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专业项目经审… 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飞行通信考试员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第二十五条中有关英语考试的要求。 第十六条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有权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在所授权的专业和航空器等级上,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飞行人员进行飞行人员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 第二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第十七条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按专业项目分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时,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专业项目的体检委任代表。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的专业项目经审查考核通过后在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证书中载明。 第十九条 专科体检医师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主检医师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专科体检医师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按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标准进行体检并作出鉴定结论;主检医师根据各专科的鉴定结论作出鉴定总结论,并有权修订专科体检医师的… 第二十二条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其指导的航空体检委任代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正确时,可以对鉴定结论作出修改。 第三节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第二十三条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四条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有权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飞行签派员进行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其他技术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技…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