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按专业项目分为:
主检医师;
内科体检医师;
外科体检医师;
神经精神科体检医师;
眼科体检医师;
耳鼻咽喉科体检医师;
妇科体检医师;
其他专科体检医师。
前款所列(二)至(八)项专业项目称为专科体检医师。
主检医师;
内科体检医师;
外科体检医师;
神经精神科体检医师;
眼科体检医师;
耳鼻咽喉科体检医师;
妇科体检医师;
其他专科体检医师。
前款所列(二)至(八)项专业项目称为专科体检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