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二节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二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第十七条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按专业项目分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时,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专业项目的体检委任代表。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的专业项目经审查考核通过后在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证书中载明。 第十九条 专科体检医师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主检医师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专科体检医师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按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标准进行体检并作出鉴定结论;主检医师根据各专科的鉴定结论作出鉴定总结论,并有权修订专科体检医师的… 第二十二条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其指导的航空体检委任代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正确时,可以对鉴定结论作出修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