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专科体检医师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具有医师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
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航空医学培训;
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航空体检标准的培训;
具有一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临床进修的经历;
在所申请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临床经验和熟练的体检技术;
具有一年以上见习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的经历;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