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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特别批准的除外;

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

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