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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前款规定的各类别委任代表可以设置不同的专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