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五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五条 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前款规定的各类别委任代表可以设置不同的专业项目。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