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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委任代表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提交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人经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核考核合格后,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并颁发委托代表证书。

委任代表的数量,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