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委任代表证书:
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未能公正地履行或者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未能参加和通过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者事故;
本人不再从事所委任的类别或者专业的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不需要继续委任。
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未能公正地履行或者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未能参加和通过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征候或者事故;
本人不再从事所委任的类别或者专业的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不需要继续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