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三节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三节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第二十四条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有权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飞行签派员进行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其他技术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技术状况作出鉴定结论。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其指导的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作出的鉴定结论需要确认时,可以对鉴定结论复核。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