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八章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21.301条 适用范围 第21.302条 批准方式 第21.303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适用范围 第21.304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 第21.305条 获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条件 第21.306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转让性和有效期 第21.307条 制造地点的变更 第21.308条 责任 第21.309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第21.310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第21.311条 申请人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条件 第21.312条 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一般管理规则 第21.313条 设计更改 第21.314条 记录保存 第21.315条 检查 第21.316条 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 第21.317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转让性和有效期 第21.318条 适航批准 第21.319条 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设计批准认可 第21.215条 目录 第21.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