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一、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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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2020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