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4.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 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 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