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1.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八、 1.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八、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