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八、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
-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六)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7.
-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六、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