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1.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十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十六、 1.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十六、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九十九条修改为:[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 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三) 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四) 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