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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3. 1.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4.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五、

1.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五、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 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 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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