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1.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五、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五) 1.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五、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