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1.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三、 1.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三、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九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四)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