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1.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十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十四、 1.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十四、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九十四条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 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三) 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十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