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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6年6月26日经国家网信办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 2026年7月22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简化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实施个人信息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支持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依据本规定采取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规模、能力等相当的简化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保… 第四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条 支持园区、产业基地、商业物业等服务管理单位,为其服务管理范围内开展相同线下业务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统一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同意遵守统一个人信息… 第六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仅通过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向个人履行告知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通过加粗字体、放大字号、标记不同颜色等显著方式向用户… 第七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履行告知义务后,个人因获取产品或者服务需要,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主动向或者自愿、主动配合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获取产…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再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告知义务: 第九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短信提醒等简便方式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联系… 第十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十一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公开个人行使权利的受理部门或者人员及联系方式,建立个人行使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停止产品或者服务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删除个人信息,确无能力删除个人信息的,可以向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求提供帮助;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可以向所… 第十三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按照本规定附件《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自查表》的简便方式,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并保存合规审计自查表至少… 第十四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按照本规定附件《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表》的简便方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保存影响评估表至少三年。 第十五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在组织管理文件中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内部管理要求、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等简便方式,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 第十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知个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通知个人的,… 第十七条 支持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机构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认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通过组织培训、讲座、普法活动、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水平。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评估、审计报告等方式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自查表 2.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