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或者姓名;

个人行使权利的受理部门或者人员及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线下收集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等简便方式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线上收集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服务协议、产品服务客户端弹窗和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