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供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及时通知个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主动通知有关部门的;
配合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主动供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及时通知个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主动通知有关部门的;
配合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