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处罚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视情采取约谈、发送提示函等监管措施。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处罚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视情采取约谈、发送提示函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