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十七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支持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机构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认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认证有效期内可以免予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