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十六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知个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通知个人的,可以仅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在产品服务客户端弹窗和网站公告等简便方式通知个人,并按照规定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