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仅通过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向个人履行告知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通过加粗字体、放大字号、标记不同颜色等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并便于查阅和保存:
处理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
不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且不对外公开个人信息,并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明示。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
不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且不对外公开个人信息,并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明示。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