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短信提醒等简便方式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联系方式;自主提供线上产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通过其产品服务客户端弹窗公告等方式,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联系方式;依托网络平台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可以通过其在网络平台内的经营者页面公告、小程序公告等方式告知。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公开发布前款规定的告知事项,公开时长不少于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