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评估、审计报告等方式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多次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