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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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黟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
-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8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