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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尚未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条 海关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 第十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果园、包装厂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海关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海关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关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标准… 第十七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第十九条 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海关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系。包装厂应当要求果园加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果货源。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出境水果应当向包装厂所在地海关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及产地供货证明;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二十三条 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和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海关实施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措施。 第二十四条 海关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海关将按有关…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海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