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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

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

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

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

隐瞒或者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