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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七条合并,并删除第六条第(一)项,表述为:“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二、 删除第九条第(三)项中的“和环境影响技术”。 三、 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将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修改为“… 四、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 五、 将第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经营资质。” 六、 将第二十条中的“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修改为“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 七、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的条件: 八、 删除第二十二条。 九、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十、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十一、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已依法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并删除第(三)(四)项。 十二、 删除第二十六条。 十三、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