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二、 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三、 第十二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四、 第十三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五、 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六、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一条,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修改为“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七、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海上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八、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九、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员证核发的条件: 十、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五)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修改…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