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 十、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五)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修改为“(五)《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