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第十二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