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21年) 八、

八、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