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8年) 十三、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8年) 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十三、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 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