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8年) 十三、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十三、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8)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