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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将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删去第二款第(三)项中的“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将第二款第(四)项中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