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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内部运行,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保险中介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为: 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为: 第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时,应当与自身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有步骤、有重点地建立健全相关职能机构,短期内不能到位的,应当设置专人履行相应的… 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机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为内部控制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激励和督促全体员工合法合规经营。 第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科学的识别、评估、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保证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确保对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避免因经理层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事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和评估,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章、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根据各级机构和各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权应适当、明… 第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授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具备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的决策,在权限范围内合规开展经营。 第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措施及时、有效。 第二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努力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个部门及员工的有关信息都能顺畅反馈。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类似专设内控人员,有权获得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控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内部审计或类似专设内控人员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直接对保险中介机构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确保内部审计部门或类似专设内控人员发现内部控制问题后,能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第二十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 第二十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三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 第三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 第三十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三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三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 第三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依据《会计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会计管理办法,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 第三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对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应当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四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投保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 第四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营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四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应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数据输… 第四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 第四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 第四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代付赔款的,应设立专户管理,并建立专人责任制,保证往来账户资金的安全和及时结算。 第四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包括保险代理佣金收入、保险经纪佣金及咨询费收入、保险公估费收入)的管理,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主管或会计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能力,并具有会计从业基本资格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对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会计业务的负责人也应当追究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损毁或遗失。

第四章 业务经营控制

第五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立足于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机构业务特点,制定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所持法人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在业务管理办法中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五十三条 业务管理包括业务流程管理、业务授权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业务管理工作应本着“统一授权,统一标准”的原则,以确保业务规范、经营顺利。 第五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应设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经理做好以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业务实施对口管理,应区别各级机构业务授权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各级机构业务管理负责人的权限和职责。 第五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业务流程管理中规定业务人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操作的详细步骤和必备文书。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中介合同和客户关系的科学管理,明确权责关系。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后,应及时告知持有尚在生效的相关保单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并…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单证管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单证领用、核销制度。与客户的保险中介关系终止后,保险中介机构应及时收回相关重要单证,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第五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制定业务人员聘用和解聘管理办法、业务员发展管理办法、业务员品质管理办法等,切实加强对员工职业素质的培养和道德风险的防范。 第六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书面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防范因专业疏忽与过失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实行业务监督、检查制度,进行季度考核、半年检查、年度审计,具体方式可采取自查、抽查、月度报告、执行评价等方式。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对检查期内不合格的单位规定明确的处理办法。因考核不合格而被缩小或中止其授权权限或业务经营权的单位,可以由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经考核合格…

第五章 组织架构控制

第六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市场业务开拓和组织架构建设力度,完善经理层和团队建设,根据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做好人员结构调整。 第六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人员应熟知公司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并按规定的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为客户提供服务,自觉履行公司的业务管理规定,严格防范职业责任风险。 第六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论证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设立条件和经办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为分支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办公条件,确保分支机构按规定达到相关开业要求。 第六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制订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 第六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三个统一”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视自身条件和经营需要设立内设部门。原则上应至少设立以下部门:综合事务部、财务部、业务管理部。 第七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不同的授权,确立不同分支机构的层级。 第七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杜绝以下行为: 第七十二条 在总公司获许可经营的范围内,未经总公司许可,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跨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或在经营区域以外设立市场部或类似业务单位。 第七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明确规定分支机构名称的规范形式,加强印鉴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分支机构名称和印鉴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 发生下列事项时,分支机构应事先上报保险中介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根据分支机构签订的经营责任书来考核其经营业绩,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经营目标且差距较大的,可以对其进行人员调整或机构撤并。 第七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内控优先的原则,根据公司自身情况,结合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 第七十七条 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委托协议,应当遵照总公司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的种类和格式。如因业务需要或客户要求,需对标准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改的,应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签… 第七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总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持和其他协助的,总公司应明确规定相应的衔接配套措施和处理程序。 第七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十条 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总公司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按公司规定报送各类报表以及各类书面报告。 第八十一条 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六章 计算机系统控制

第八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计算机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能,建立健全计算机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设备、系统运行和系… 第八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开发测试环境应当与业务经营环境严格分离;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加… 第八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建立实用、高效的网管系统,有效地管理网络的性能、配置等,并加强与合作单位联网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各类操作、备份介质的存放以及转移和销毁等都应当制订严格的管理办法。 第八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不断提升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管理系统的功能,通过系统设定的安全措施,防范利用计算机管理的漏洞进行的各种违规操作和金融犯罪。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八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置专人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监督和纠正。条件允许时,可建立专门委员会来履行以下职责: 第八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或类似专设人员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八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审计管理办法。 第九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审计内容的范围。一般包括:业务管理审计;财务预算、年度经营计划及执行情况审计;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 第九十一条 审计方式可以采取送达方式审计和驻地方式审计。 第九十二条 审计方法: 第九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检查。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检查工作可以由专门的委员会组织内部审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第九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掌握的内部控制信息,定期对下级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对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和纠正机制,专门委员会或专设内控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有关部… 第九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本指引所称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 第九十八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中介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正常运行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理… 第九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