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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2005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置专人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监督和纠正。条件允许时,可建立专门委员会来履行以下职责:

设计内部控制体系;

组织、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采取措施,处理和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