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七章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八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置专人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监督和纠正。条件允许时,可建立专门委员会来履行以下职责: 第八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或类似专设人员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八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审计管理办法。 第九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审计内容的范围。一般包括:业务管理审计;财务预算、年度经营计划及执行情况审计;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 第九十一条 审计方式可以采取送达方式审计和驻地方式审计。 第九十二条 审计方法: 第九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检查。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检查工作可以由专门的委员会组织内部审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第九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掌握的内部控制信息,定期对下级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对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和纠正机制,专门委员会或专设内控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有关部… 第九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度。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