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2005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度。
保险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由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经营失败承担责任;
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设内控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门委员会或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