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为:
合法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系统性。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保险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
审慎性。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有效性。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确保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内部控制的专设职能机构或人员应在组织中享有必要的地位。
制衡性。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经济性。内部控制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理想的控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