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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审批保险中介机构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决策、制度和程序,配合监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或类似专设内控岗位和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定期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审查经理层或审计机构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督促经理层采取整改措施。

经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战略、决策、规章和制度,负责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管理风险的程序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保险中介机构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或执行合伙人行使相关职能。